4.26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到来之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2017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据了解,2017年,重庆一中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540件,审结507件,有力维护了社会文化创新者和技术创新者的合法利益。成功调解了涉及中兴智联公司ETC专利、华星光电公司液晶面板专利等高新技术发明的专利权纠纷案件。妥善审理了涉及德国西门子公司、法国欧特克公司、法国达索系统公司等知名软件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

审理的“和美家”商标侵权纠纷案获得社会一致好评,中国美国商会、北京美中互利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专程到院递交感谢信并赠送“知识产权保护之盾”铭牌,该案更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展示,此为重庆市入选的唯一案件。审理的“陈麻花”案由重庆市司法局推荐参与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评选。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介绍:河北某饮品公司是“六个核桃”文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曾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公司生产的“六个核桃”核桃乳产品系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知名商品,其产品外包装上印有《蓝罐奶飘带图》、《奶花蓝框祥云图》图案。石家庄某公司和某某公司共同生产、重庆帅某销售的“六棵核桃”核桃乳产品,其产品包装盒及易拉罐产品显著位置均突出使用了“六棵核桃核桃乳”字样,且易拉罐产品中使用的“六棵核桃核桃乳”字样的排列方式以及标注位置均与河北某饮品公司“六个核桃核桃乳”产品中标注的“六个核桃核桃乳”的排列方式以及标注位置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案例二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构成侵犯他人的企业名称专用权

案情介绍:重庆天古装饰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天古公司)在重庆装饰行业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获得过“中国最具竞争力装饰装修企业20强”、“质量、安全、信誉全国AAA级资信单位”、“2012重庆市建筑装饰行业(家装类)十强企业”、“安全消费诚信示范单位”、“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质量、服务、诚信五星企业”、“中国家装行业二十年总评榜.重庆榜杰出贡献企业”等一系列荣誉。该公司注册的“天古装饰”商标于2014年1月被评为重庆市著名商标。宜宾天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天古铜梁分公司)的成立时间晚于重庆天古装饰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二者的经营范围相同。宜宾天古铜梁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了“天古”、“天古装饰”文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渝北:1.宜宾天古铜梁分公司的在同类服务上突出使用与重庆天古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天古”、“天古装饰”标识构成商标侵权。2.重庆天古公司证明了其企业字号“天古装饰”在重庆地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宜宾天古铜梁分公司将“天古装饰”作为其字号的核心部分予以注册登记并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损害了重庆天古公司的合法权益,因而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决宜宾天古铜梁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法官提示:本案涉及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之间的冲突。保护在先权利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构成商标权侵权。在他人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将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上述“搭便车”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案例三

市场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商标权利进行合理的避让

法院经审理认为:优信投资公司在网站、微博、微信上使用“优信金融”文字指向其打造的金融服务平台,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优信投资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其经许可使用“优信金融”商标,故其上述使用行为侵犯了优信信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官提示:优信投资公司即使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在已经知晓类似服务上存在“优信金融”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也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规范地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对优信信息公司的商标权利进行合理的避让。

案例四

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场名字相近似的名称,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介绍:重庆铠恩国际家居名都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铠恩国际公司)成立于1995年11月21日,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家具及材料、装饰材料等。该公司是“铠恩”文字、“KAIEN”拼音以及图形组合商标的商标权人。前述商标曾被认定为巴南区知名商标、重庆市著名商标。铠恩国际公司及其经营的重庆铠恩国际家居名都曾获得过“全国五星级建材市场”“全国标准化建材家居市场”“直辖十年百万市民最信赖的家居卖场”“全国商务诚信建设试点工作先进企业”等多项荣誉。

韩某于2008年10月9日成立个体工商户,字号为“铜梁区龙城铠恩家俱城”,经营范围为家俱批发、零售。其经营的龙城铠恩家具城左边有大幅广告牌,写有“龙城铠恩家具城精品馆A座”;右边的广告牌写有“龙城铠恩家具城生活馆”;门面墙上有大幅广告写有“龙城铠恩家具城部分家俱清仓大处理、限量抢购中”;销售大厅内的顶上悬挂有“龙城铠恩家具城6周年庆”宣传广告。根据照片显示,韩某在其经营场所的外墙广告牌、店招上均突出使用了“龙城铠恩”字样,该家具城占地13000余平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1.韩某在其经营场所的外墙广告牌、店招上均突出使用了“龙城铠恩”,而“铠恩”与铠恩国际公司享有商标权的“铠恩”文字及“KAIEN”拼音组合商标的文字部分相同,在二者同属家具行业的情形下,容易致使相关公众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因而构成商标侵权。2.铠恩国际公司的企业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同为家具行业的韩某,理应知晓铠恩国际公司的存在,但其仍将“铠恩”作为其字号的核心部分予以注册登记并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主观上明显具有“搭便车”的故意,造成消费者误认,损害了铠恩国际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决韩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