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早上8时40分,交警市南大队接到市民报警称,在宁夏路与永嘉路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办案民警到达现场,在与鲁B643××号(临时牌照)机动车驾驶人范某娜交谈中,闻到其身上酒精味道浓烈,随即对驾驶人进行了酒精呼吸检测仪检测。在几次酒精呼吸检测仪检测后显示,范某娜体内乙醇含量高达20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民警告知驾驶人范某娜需要到事故科接受调查时,范某娜突然情绪激动,说自己并不是驾驶人,发生事故时是朋友驾驶的车辆。但经对方车内人员证实,车内只有范某娜自己一人。范某娜称自己是某酒吧的工作人员,因为工作关系一直喝酒,下班时已经是第二天的清晨,没有考虑到自己已经喝了很多酒,便直接开车回家。通过抽血检验,鲁B643××号(临时牌照)机动车驾驶人范某娜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范某娜将面临6个月以下的刑事拘役,吊销驾驶证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